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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被拖欠仲裁委作出裁决 申请强制执行为何遭拒?

  1月3日上午,市民杨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我所在的公司如今人去楼空。公司不但拖欠着我的工资,也未按相关规定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无奈之下,我只能向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虽然作出了裁决,当我拿着这份裁决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遭到了拒绝。

  劳动者工资被拖欠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杨先生告诉安庆晚报记者,2016年5月17日,他应聘到东方银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担任财富顾问,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11月16日。”

  “当年,公司相继支付我5月份工资986.21元、6月份工资935.80元,7月工资1448.98元。”杨先生说:“同年8月31日,我突然接到公司的电话通知,让我‘回家’。”

  杨先生说,虽然失去了工作,但所在公司拖欠着他的工资,也未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我为此找到公司,但公司已关门停业。无奈之下,我只能向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16年12月7日,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我2016年5月至8月工资1004元,支付经济赔偿金1800元,支付生活费2625元,并补缴2016年6月至7月、2016年10月至11月23日的社会保险。”杨先生说,由于找不到公司负责人,他便拿着这份裁决书,到宜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拒绝。

  送达方式存在问题 法院不受理“申请”

  1月3日下午,记者陪同杨先生来到东方银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这家公司地点在安庆开发区赛格数码广场E栋7层2室,公司大门关着,办公设备都已搬走。

  杨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这份裁决书主要内容为:杨先生自2016年5月17日到公司工作,自工作之日起,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这家公司虽然通知杨先生不要再继续工作,但未履行相应的辞退法律程序,至杨先生于2016年11月23日到安庆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视为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这家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此期间工资1004元和经济补偿金1800元、生活费2625元。为杨先生补缴2016年6月至7月、2016年10月至11月23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承担应由被申请人单位缴纳的费用。

  杨先生拿着这份裁决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为何不受理呢?记者随后又陪同杨先生来到宜秀区人民法院。办事大厅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执方式为“张贴留置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存在着问题,他们因此不能受理。

  有关部门:这种送达方式未找到明文规定

  记者注意到,在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执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开通书等”一栏中,写有“张贴留置送达”字样。

  “既然法院工作人员称‘张贴留置送达’这种方式存在着问题,那么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这种送达回执方式是否可行呢?”对于记者的提问,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回答,他们是按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文书送达暂行规则》执行,至于法院认为这种送达方式存在问题,只是理解不同。“我们认为,‘张贴留置送达’是‘留置送达’的一种。”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文书送达暂行规则》到底有没有关于‘张贴留置送达’的说法呢?”安庆市司法局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该规则第六条规定,仲裁法律文书常用以下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和布告送达,没有“张贴留置送达”这一方式。

  这名工作人员随后又查找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也没有找到“张贴留置送达”这种送达方式的明文规定。

  1月5日下午,杨先生致电记者称,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告知他,愿意将“张贴留置送达”改为“留置送达”。


图为杨先生所在公司人去楼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