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庄严的法庭上,一名当事人突然“发飙”,辱骂主审法官,并拍打审判台,致使审判台上的物品摔到地上。面对这种情况,太湖县法院如何处理呢?
1月16日上午,在太湖县法院第四法庭内,法官正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法庭调解阶段,主审法官给双方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规定的时候,被告突然跑到审判台前,辱骂主审法官,在辱骂的同时拍打审判台,致使审判台上的物品摔到地上。
上述事件发生后,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审判法庭,指出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并对其进行严厉批评。事后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当场向主审法官道歉。法院鉴于被告尚年轻,且积极主动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责令其作出书面悔过并作出对其罚款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该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