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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起争议 法官悉心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孙某发生工伤后与所在单位塑业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遂向相关部门举报塑业公司消防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介入后,塑业公司被责令停产整改半个月,孙某与公司之间矛盾因此加剧。孙某一怒之下预付6万元从省城聘请了律师,不达目的不罢休。5日,该起案件在怀宁县法院法官悉心调解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2016年2月,孙某就职于塑业公司担任操作工。同年5月11日,孙某在工作中不慎致右臂受伤,并被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9月,孙某经鉴定,其劳动能力障碍为伤残四级。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孙某举报塑业公司消防方面存在问题后,双方协商之门关闭。

  孙某遂聘请律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塑业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计153万余元,并补办除工伤保险外的其他社会保险。同年11月,仲裁委裁决:塑业公司支付孙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护理费计40393.8元,其他工伤待遇项目由其依法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塑业公司为孙某补办各项社会保险。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塑业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差额、住院护理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共计36万余元。

  该案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存在争议。审理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在前期自行协商中,塑业公司曾答应支付孙某5万余元,后因孙某举报塑业公司消防方面问题致塑业公司不愿支付孙某任何款项,且孙某家境不好。承办法官认为此案有一定的调解基础,遂力争通过调解方式消除双方的矛盾隔阂。

  在庭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承办法官没有就此放弃,而是在庭后积极协调双方。一方面,承办法官通过塑业公司的代理律师联系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上门向其宣讲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既对其为职工利益和自身利益及时投保工伤保险的行为予以肯定,也指出其在办理工伤保险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同时不讳言孙某发现问题不向单位提出而直接举报的行为虽在情理上有所欠缺,但仍属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且双方僵持下去诱发的不稳定因素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经营。

  另一方面,既对孙某不幸受伤表示同情,也指出其维权要切合实际,让其认识到其在公司工作仅两个多月,发生工伤事故对双方都造成了损害。在和孙某的代理律师进行沟通中,就该案法律上的一些问题开诚布公地进行交流,取得其认同。孙某的代理律师亦认识到案件中的一些问题,表示当初不知塑业公司投保了工伤保险,代理收费依据的标的额较高,答应退还大部分代理费并配合法院做孙某工作。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情、理、法交融的多次沟通交流,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孙某工伤待遇除由其依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外,塑业公司一次性补偿孙某64000元;塑业公司依法为孙某补办自2016年2月起的各项社会保险至其依法享受退休待遇止。至此,这起复杂案件得到成功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