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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动物相遇 请结一段善缘

  自古以来,动物就和人类一起生存在地球这个共同的家园,是大自然不可缺少的部分。经过多年的衍变和发展,一些动物开始走进千万家庭,成为人类的好朋友,是与人最亲近的好伙伴。

  然而,人与动物如何和谐共处却是要探讨的话题。现实生活中,有因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强而肆意捕害动物的例子存在,相反因过分宠爱动物而产生纠纷的事也不少,更有因对动物相关知识了解得不够彻底而导致悲剧发生。对此,记者选取了几则与动物有关的案例,希望能引以为戒。

  村民捕鸟被判刑 莫因无知再犯罪

  近年来,即使宣传力度加大和保护措施强化,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断增强,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逐渐得到改善,仍然杜绝不了有人以身试法,也拯救不了无知的法盲。

  近日,宜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这也是宜秀区首起因为捕鸟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陈某夫妻两人先后在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八步村附近山场,架设捕鸟丝网,使用诱捕器,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共63只。经安徽省林业厅鉴定,所捕鸟类皆为画眉鸟,是安徽省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捕鸟”也会犯罪?捕鸟这种事过去根本就没有人管,现在怎么就成了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呢?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蒋某某、陈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近年来,因违法捕杀“三有”(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保护动物被判刑的案例并不鲜见,这主要是因为有些人的法律意识过于淡薄,有关方面对法律宣传力度不够。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建议,有关部门应强化人们的动物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做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宣传普及,这样就会减少人们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轻易触法的现象发生。

  为家中宠物狗出头 俩主人大打出手

  改革开放以来,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宠物也进入平常百姓家。养宠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乐趣的同时,也伴随着很多新的社会矛盾。宠物咬人、随处大小便等报道层出不穷,曾让人备感亲切的社区如今在宠物面前也“变了味”。

  2016年11月9日,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因家养宠物狗发生冲突,双方主人竟大打出手,最终闹上法庭。

  经法庭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王某和余某、刘某本属于同一小区居民。日前,因为余某、刘某家饲养的萨摩犬咬了王某家饲养的泰迪狗,王某气急便去余某家理论,一言不合双方发生冲突,后来竟然拳脚相向、大打出手,二人都不同程度受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余某、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1836.57元。最后,通过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本着以和为贵的前提,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并结案,双方摈弃前嫌,握手言和。

  养宠物无可厚非,然而必须以文明饲养为前提,法律法规赋予了人们养宠物的自由,但养宠人要以不干扰他人生活为前提。专家表示,要想减少宠物带来的社会矛盾,关键在于饲养人能自律文明。人们只有正确处理好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文明养宠,社会才能真正地幸福和谐下去。

  ●延伸阅读

  大学生“抓鸟”获刑10年半

  河南新乡大学生小闫2014年暑假期间和朋友在老家猎捕了16只鸟,并将部分鸟卖掉,然而这些鸟却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闫2015年12月被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朋友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据了解,“90”后的小闫原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学生,2014年7月,他和朋友小王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猎捕了12只燕隼。饲养过程中逃跑1只,死亡1只。之后,小闫通过网络发布将其余燕隼卖掉。2014年7月27日,他俩在该树林内又猎捕了4只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小闫还通过网络购买了1只同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凤头鹰。随后,两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之后,小闫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被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小王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两人均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的消息一出,立即有网友质疑“人不如鸟”,对小闫表示同情,指责当地司法系统“小题大做”。他们认为,杀几只鸟并没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或许仅仅是无知少年的无心之失,应该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判刑10年半是毁了他的一生。

  办案检察官指出,被告人小闫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此外,他的朋友小王家是养鸽子的。因此,小闫应该知道自己抓的是燕隼,这说明其主观上是有故意的。

  法院认为,小闫以及小王在公安侦查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并且该供述能够与小闫本人在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以及购鸟人供述的内容予以印证,足以认定小闫二人主观明知。而他的猎捕、收购行为及数量、金额已经达到了入刑标准,法院的定罪量刑于法有据。

  对于公众的质疑,部分法律界人士并不认同,他们纷纷撰文提出,罪刑法定是刑法基本原则,法有规定就要依法办事。从法律角度来说,小闫的情节属于特别严重。小闫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其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小闫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公众的质疑主要是惯性思维在作怪,国家应当加大普法的力度,公民也应当知法懂法、依法办事。 (程呈 整理)

关键词:动物段善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