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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使用近似“宝马”标识 被判侵权赔偿300万

  案件回放:在近似标识的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的认定并非难事,如何加重侵权方的法律责任,才是此类案件中较为棘手的难题,以宝马股份公司诉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周小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来分析,如何让法院一分不减地支持他们诉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包括律师费及合理支出)的缘由。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首先,宝马品牌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已有三十年的时间,且在2000年就已入选《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而被告周小乐于2008年作为唯一自然人股东和董事,设立“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字号中使用“宝马”和“BMW”,同年通过购买、注册的方式获得了“BMN”商标的使用权,并与创佳公司共同成立了BMN品牌体系,并授权BMN加盟商以与宝马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变形或阴阳纹等形式,在商品上使用,因此法院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为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其次,在本案中被告商标中的“BM”字母,与原告“BMW”驰名商标中的“BM”字母相同。此外在生产、销售的服装、鞋等商品上、在广告宣传、经营场所装潢等商业活动中以与宝马商标视觉效果相同的图形商标使用,并授权BMN品牌授权销售商使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最后关于赔偿数额,法院基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驰名程度及其显著性因素,被告实施本案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八年之久,侵权行为所涉地域广泛、侵权规模极大,侵权商品涉及服装、鞋、皮包等民生商品,以及原告向法院主张的本案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综合确定被告在本案中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整理:记者 周国庆

关键词:宝马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