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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新修订出台

  ●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在棚户区改造征迁中无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的拆迁安置户、引进人才、新就业的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

  ●对保障房申请的审定手续进行了简化,终审权由市保障房部门下放到各区。实行居(村)民委员会受理、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复审、公示,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终审、公示的“三级审核、二次公示”制度

  日前,我市新修订出台了《安庆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扩大了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简化保障房申请的审定手续,终审权由市保障房部门下放到各区。该办法有效期三年。

  根据《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在2013年原有的“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和来宜务工人员”的基础上扩大到“面向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在棚户区改造征迁中无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的拆迁安置户、引进人才、新就业的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其中,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在棚户区改造征迁中无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的拆迁安置户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公租房申请;引进人才、新就业的无房职工、来宜务工人员等群体向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再由用人单位向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集中申报。

  新办法对保障房申请的审定手续进行了简化,终审权由市保障房部门下放到各区。实行居(村)民委员会受理、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复审、公示,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终审、公示的“三级审核、二次公示”制度。同时对分配程序也进行了明确,首先是进行房源分配,市住建委根据各区审批的配租对象顺序及数量,按比例确定分配到各区的房源数及房号,并由有关部门现场公证;随后进行配租,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具体的配租对象及房号,由有关部门现场公证;然后进行公示和备案,将配租结果在各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各区将配租结果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备案完毕之后即可办理入住手续。

  保障性住房配租后实施租补分离制度,城镇低收入家庭配租保障性住房后,先全额收取租金,再根据收入不同,对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档发放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支付给承租人。

  公租房的分配根据房源数量按照“先急后缓、梯次保障”的原则进行,依次配租的顺序是:无房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居民;在棚户区改造征迁中拆迁面积较小,无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的征迁安置户;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房源充足,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后,公租房可面向社会租赁,租金按市场价收取。其中,今年全市计划完成公租房分配入住13866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