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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 安庆执业药师“挂证”将被“拉黑”

  3月10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在岗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药品零售企业杜绝“挂证”行为,所配备的执业药师应在职在岗提供药学服务。

  按照通知,企业应在店堂内公告执业药师注册证与在岗工作时间;加强执业药师考勤管理,实行请销假制度。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许可验收和认证,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并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企业营业时间,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在岗。

  通知要求,各药品零售企业应杜绝租用执业药师资格证进行注册的“挂证”行为。对查实有“挂证”行为的单位,将按提供伪造、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形论处。对查实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予以公开通报和曝光,记入诚信档案和黑名单,两年内不受理该执业药师在安庆辖区内的注册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在同一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一年中执业药师在工作时间(未公告工作时间的即营业时间)内三次检查不在岗的,视为“挂证”行为。

  已开办的零售药房,有执业药师“挂证”或三次检查执业药师不在岗的,一年内不受理同一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提出的新开办药店申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有不在岗现象的(包括执业药师“挂证”或同一门店三次检查执业药师不在岗的),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新开办门店申请。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在相应时间内不能达到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及管理的通知》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受理其新开办申请。

关键词:安庆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