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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松制品添加剂多了维E消费者获十倍退赔

  案件回放:市民张先生,在一家超市购买了由蓝天公司生产价值合计6000元的肉松制品,后发现这些商品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一栏,均标注有维生素E,经向有关部门反映,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答复张先生,维生素E的使用范围,并不包括肉松类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监一司亦复函,告知已对蓝天公司违规使用维生素E生产肉松的行为,立案查处,可即便如此,超市及蓝天公司均不搭理张先生要求退赔商品的要求,在屡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张先生将两家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6000元,要求蓝天公司赔偿60000元,此两项诉求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在本案中,蓝天公司辩称,其生产的肉松制品成分中含有猪油,产品中的维生素E,并非其主动添加,而是被猪油带入产品中的,只是在外包装上错将维生素E标注为添加剂,产品本身并不存在安全问题,而法院却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答复,内容为经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维生素E的使用范围不包括肉松类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监一司函复原告,内容为质监部门已对被告蓝天公司违规使用维生素E生产肉松的行为立案处理,责令企业召回问题产品,且在蓝天公司为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蓝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对于销售商,法院认为其作为大型零售超市,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在产品包装上明确载明添加剂成分中含有维生素E的情况下,依然进行销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过程中,并非只有在出现重大安全问题时才可向销售方、厂家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可借助我国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力量,来巩固证据,维护权利,同时本案也告诫销售方和厂家,食品安全重如泰山,勿以为小而为之,切实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