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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货款理亏 法院判其败诉

  货物拿走后以对方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支付所欠购物款,这种情况会得到法院支持吗?17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庆某门业经营部货款人民币2300元。

  据悉,2016年9月19日,张某某在安庆某门业经营部赊购钢质进户门,并于当日向安庆某门业经营部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购门款2300元。此款经安庆某门业经营部多次催讨,张某某一直未付。安庆某门业经营部为此诉至宜秀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某支付所欠购门款2300元,张某某以安庆某门业经营部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支付所欠购门款。

  宜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某与原告安庆某门业经营部并未约定购买钢质进户门需由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有约定,开具发票也只是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原告已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被告不能以原告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履行支付货款的主合同义务。宜秀区人民法院据此支持原告安庆某门业经营部的诉讼请求,作出前述判决,当事人双方均服判。

关键词:货款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