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3月28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安庆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
该《细则》适用于我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涉重金属、化工、医药制造、农药制造、印染、造纸、制革、酿造、火电、钢铁、危险废物、水泥等重点行业。举报内容包括: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等九种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根据举报的内容和性质给予300元以上(含300元),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奖励(奖励金额含税)。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违法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及发生地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同时,举报人要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积极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细则》要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后60日内,完成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举报案件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给予奖励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