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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环境违法最高奖励3000元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3月28日,根据《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规定,市环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安庆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

  实名举报

  并协助调查取证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涉重金属、化工、医药制造、农药制造、印染、造纸、制革、酿造、火电、钢铁、危险废物、水泥等重点行业。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直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应当提供违法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及发生地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同时,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积极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受理和查处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本人信息。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经调查属实

  可获300—3000元奖励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根据举报的内容和性质给予举报案件300元以上(含300元),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奖励(奖励金额含税)。其中,举报人举报的内容符合三种以上(含三种)环境违法行为且经调查属实的,为重大价值线索,奖励金额为2000-3000元;举报人举报的内容符合两种环境违法行为且经调查属实的,为较大价值线索,奖励金额为1000-2000元;凡符合奖励范围且经调查属实的,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条件的均为一般价值线索,奖励金额为300-1000元。

  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可继续举报再获奖励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的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的,推举一人领取奖金,奖金按件支付,由领取人领取后,自行协商分配。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查处结案,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举报人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后60日内,完成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举报案件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给予奖励的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对上季度符合奖励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或者向环保部门传真本人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供相关材料,视为自动放弃。

关键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