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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因收买被拐卖妇女获刑

  4月1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案件,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首起该类案件。四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11月份至2016年3月份,被告人汪某、刘某、章某、项某经人介绍,分别以6.7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价格从他人手中收买了越南籍妇女作为自己妻子或儿媳。2016年6月份,桐城市公安局在侦查章某等人涉嫌拐卖妇女案件中发现四被告人有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行为,遂于同月22日立案侦查。后桐城市公安局联合相关工作人员对被收买的越南籍女子进行解救,在解救过程中四被告人及其家人均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未有阻碍解救行为。后四名被害人中的三人分别出具书面承诺书一份,表示愿意留在中国和被告人及其家人共同生活。另外一名被害人由于尚未成年,其身上无任何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明,通过民政部门暂时将其安置在救助管理站。

  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以婚嫁为目的,收买来路不明的女子作为自己妻子或儿媳,其行为已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均依法成立。四被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在解救被拐卖的妇女过程中积极配合,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各被告人所在社区对其社会影响评价,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四人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