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15年9月的一天,章甲邀约被害人杨某平(殁年19岁)、聂甲一同来到安庆市某专科学校,找到章甲的前女友程甲要求复合恋爱关系,程甲予以拒绝。之后章甲得知程甲正和其男友被告人叶某林在一起,为教训叶某林,章甲邀集杨某平、聂甲、韩某然等五人一起乘坐出租车到安庆市某宾馆附近。章甲以协商为由将叶某林、程甲从宾馆房间叫出。章甲用拳脚及拖把棍对叶某林实施殴打并进行侮辱,随后章甲叫围堵的杨某平、韩某然、聂甲殴打叶某林。杨某平、聂甲、韩某然遂持拖把棍、伞柄等物先后对叶某林实施殴打,情急之下叶某林掏出事先准备的折叠刀乱刺。刺中杨某平心脏,致杨某平当场死亡。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首先,叶某林面对的不是正在进行行凶等足以严重危及其重大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其次,被告人叶某林为防对方报复,事先携带刀具防身,针对的是“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其目的也是防卫。在章甲等人对其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叶某林被动地加入到伤害事件中,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叶某林的行为及结果均表明他携带刀具的目的是抵御不法侵害,而不是针对和伤害某一特定人,因而可以认定属于正当防卫。
然而,章甲一方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没有明确预谋,在案发过程中,意图已明朗并限于拳脚殴打的范围之内,叶某林作为一名成年人,采取持刀捅刺章甲等人的防卫手段、强度,已经远远超过足以制止章甲等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的手段和强度。 造成了不该有的重大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综上,足以认定叶某林的防卫行为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然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零七百零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