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实施民生工程,为村民安装自来水,这本来就是好事,可在道路实施过程中没有在附近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造成一村民骑车摔倒形成粉碎性骨折,由于协商未成,村民将村委会告上法院,为自己讨个说法,他的要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11日,怀宁县法院给出了答案。
2016年1月初,怀宁县腊树镇健康村村委会为实施民生工程,决定为每户村民安装自来水,遂雇请挖掘机进行挖沟作业,将村道何屋村民组段挖断施工,待安装好水管后再进行回填。1月6日晚,施工人员运来石子、黄沙堆在路面上,准备第二天搅拌混凝土修复挖断的路面,没有在附近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次日凌晨六时左右,原告郝某某从家里出发,骑电动自行车上班,行至施工路段处,避让不及,电动车冲上石子堆后侧翻,原告摔倒在地,当场昏迷。附近村民发现后,拨打120救护车将原告送至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左胫骨近端闭合性粉碎性骨折;颌面部软组织擦挫伤。原告出院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健康村村委会在进行自来水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挖断村道路面后仅进行简单回填,在施工路面上不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原告上班途中驾车侧翻,身体受伤致残,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因疏忽大意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8017.0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法官释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地面施工工程日益增多,因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案件也随之逐年增多。为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施工人员应尽的法律责任就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符合通行要求后恢复通行。
本案被告如果能够严格依法办事,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本案或可避免发生,村委会在办理民生工程过程中也不会造成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