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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标记能量单位 被罚1万合理吗?

  案件回放:2015年6月26日郑州市中原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赵某某举报,称上好佳生产在思达桐柏广场销售的“上好佳”牌洋葱圈、鲜虾条、鲜虾片、薯条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郑州市中原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立案、调查后,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郑工商中原处(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思达桐柏广场配送的原告生产的“上好佳”牌不同规格的洋葱圈、鲜虾条八种食品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在能量单位里既标kj又标kcal,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营养标签之基本格式,构成营养标签违法行为,对其没收违法所得469元,罚款一万元。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遂向法院起诉。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又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等(其中能量的单位标明为kj)”,但原告在其生产的食品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中,在“能量栏”处标明以kj作为计量单位的含量数值后面,同时标明以kcal作为计量单位的含量数值。kcal是热量单位,与kj所表示的内容,并不冲突且可相互转换,我们认为,这一标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解。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郑工商中原处(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毫无疑问,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运用最有力的法律武器维护了企业的形象,避免了经济的损失。

关键词:万合标记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