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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回质押物构成盗窃罪 “聪明小偷”被判3年有期徒刑

  为了偿还债务,市民徐某偷回已质押给他人的车辆后,再次质押给第三人,债主发现车辆丢失后报警。4月初,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徐某盗窃、危险驾驶一案。

  2014年8月18日,徐某因无力还债,将自己的“别克牌”轿车质押给寄卖行,借款70000元(其中利息6000元),双方约定2014年9月8日,徐某以70000元的价格回购。手续办完后,徐某将一把车钥匙、行驶证原件交给了寄卖行,寄卖行支付徐某64000元。同年9月3日,徐某由于需要偿还朋友借款,便通过GPRS定位找到这辆“别克牌”轿车,携带另一把钥匙并用锯条强行将方向盘上的锁锯断,将该车辆盗走。之后,徐某故意隐瞒车辆已质押给他人的真相,将该车辆以75000元(其中利息5000元)质押给了第三人,并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同年9月8日,寄卖行老板发现这辆车被盗,报了警。

  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别克牌”轿车鉴定价格为171837元;另外,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酒后驾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庭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取已抵押给他人的财物,并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6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全部退赔违法所得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