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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新国五标准实施 规定时间未达标不予注册登记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及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自4月10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通告》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凡在规定时间节点未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车型,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

  据悉,《通告》所称国五排放标准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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