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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离婚协议中 赠与儿子的房产不能撤销

  叶某与王某于201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生子叶小某随王某生活,并将位于太湖县晋熙镇晋湖路一处单元房归婚生子叶小某所有。准备按约定将该房产过户至叶小某名下之时,叶某突然改变主意,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儿子的意思表示,并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王某表示坚决不同意。那太湖县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8日,法院给出了答案。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能否撤销?经审理,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带有一定的身份关系,其不同于合同法上一般的赠与行为,此案中叶某的撤销行为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而应当受婚姻法相关规定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此可以看出,此案中叶某和王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婚生子,是双方共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行为,现叶某单方面要求撤销赠与,应当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王某的同意,因王某不同意撤销赠与,故仍应当依约履行原来的离婚协议,叶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