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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信抢红包组织网络赌博 三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拘

  随着微信红包的广泛普及,一些不法分子不断“创新”玩法,最终演变成了赌博工具。近日,太湖警方连续查获两起利用微信红包赌博案件,三人因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

  2017年3月20日,太湖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利用微信群以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得知该线索后,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历时一个多月的调查,最终查明,弥陀镇王某、吴某等人利用自己的微信,在微信内建“雷群”,邀请数十名成员参加,群成员只需要在红包上标注红包的总金额和自定的尾数“雷”,如有其他群成员抢到含“雷”的红包,就要按红包标注的总金额进行赔付,然而王某、吴某等人负责群内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在群内抢红包享受“免死”权限,以此来抽头。王某、吴某等人从建群到案发不到半年时间内,非法获利5万余元。5月11日,王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6日,太湖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太湖县晋熙镇某宾馆房间内有人“抢红包踩雷”,组织他人赌博。掌握案件线索后,该大队民警迅速出击,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通过调取电信资料、微信、QQ交易记录等查明:自2016年8月份至今2017年4月初,张某某伙同蔡某某多次创建微信群、QQ群,组织他人以“抢红包踩雷”的方式赌博,从中获利达8万余元。4月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蔡某某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2日被执行逮捕。

  6月1日,太湖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利用微信赌博,一样属于赌博行为,达成刑事立案标准的,按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警方表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此外,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会依法全力进行打击微信赌博群,希望市民能够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目前,两起案件都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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