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办信用卡为名诈骗。7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朱某某诈骗一案。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男,95后。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李某办理信用卡为由,骗取李某现金1000元和一部苹果7手机(经鉴定,价值4818元)。之后朱某某将手机抵押给他人。上述所有钱款被朱某某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5818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所骗财物已全部赔偿给予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