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6月8日,一条“西安某地疑似婚闹伴娘被袭胸猥亵”的视频在网上传播,引发热议。视频中显示,在汽车内,一名穿小礼服的女子被两名男子压迫控制,男子对女子上下其手,有涉嫌猥亵的行为。随后,西安警方对此进行调查,现已将涉嫌猥亵的两名男子控制。然而,近日又有新闻报道称,伴娘表示和涉事男子认识,不打算追究两名男子责任。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
从上例中可以发现两个问题,一是闹婚中强制猥亵行为的认定,二是被害人如果选择不追究实施侵害者的责任,是否就无法对实施侵害者进行刑事诉讼?
伴郎胡某和陈某某分别坐在女子的两边,采用以外力控制女子行为的手段,对女子进行搂抱、摸胸、脱衣等行为。整个行为持续大约3-5分钟,从女子的表情来看,她非常痛苦且反感,极力想阻止两名男子。以此看来,两名男子的行为已经符合强制猥亵罪的认定条件。
而被害人谅解行为是否可以对案件产生不予起诉的影响呢?
关于不起诉一共有三类情况,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指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其中第(四)款中规定的情况为“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因此被害人的谅解不能使此类案件产生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酌定不起诉”指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些规定中也并不包含因被害人的谅解行为而对强制猥亵罪的定罪产生影响的规定。同样,被害人的谅解行为也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影响因素。
因此,被害人的谅解行为对于此类强制猥亵罪案件只会产生量刑上的影响,不会影响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