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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内强奸情人 被告人被判三年二个月

  两个人是情人关系,由于争吵,男方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这算不算强奸?2017年6月28日,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涉嫌强奸一案。依法认定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底,被告人王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徐某某相识,后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7年2月17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自己的汽车至被害人徐某某上班的某某公司。随后两人离开公司,一前一后进入车内,并排坐在车后排座位约10分钟后,被告人王某将车辆发动,沿着本市某地小路一直开到尽头,将车头朝南停靠在垃圾堆旁边。

  在车内,被告人王某多次与徐某某发生争吵,并采取掐颈、口咬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性关系。徐某某多次呼救、求饶,均遭到王某的殴打。直到下午13时许,被害人徐某某在王某不备的情形下,从该车驾驶室逃出,被告人见状,从车后排下车,上前追打徐某某,并用双手掐徐某某的脖子。此时,路过此地的几个人见此情形便上前劝阻,被告人王某不顾行人劝阻以及被害人徐某某的求饶,再次强行将徐某某抱进该车后排。反锁后车门。徐某某趁王某坐进驾驶室之际,从后排翻爬至副驾驶位置,从副驾驶位置逃脱并摔倒在地。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衣服扔出车外,驾车离开现场。

  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徐某某对被告人王某出具谅解书,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至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给予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采纳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据此,根据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