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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胎儿死亡 获赔精神损害费四万

  一次交通事故致一名孕妇流产,6个月的胎儿死于腹中,怀宁县法院洪镇法庭近日对安庆市首例因交通事故致胎儿死亡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了宣判。

  庭审过程中,双方主要对该起交通事故造成胎儿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确定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程某某认为:本起交通事故胎儿死亡使其遭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6个月的胎儿已成人形,因此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则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导致程某某已孕22周以上的胎儿死亡是事实,但是未造成程某某构成伤残,法律亦没有明确规定相关交通事故导致胎儿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5000元以下予以酌定。

  我国对于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采取“独立呼吸说”,原则上胎儿是无民事权利能力的,因此程某某按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死亡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但本起事故导致程某某已孕22周以上的胎儿死亡,损害后果十分严重,侵害了胎儿的准父母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对其心灵造成的创伤是长久而难以愈合的,应得到充分的司法救济,法官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结合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将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40000元,并依法进行了宣判,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

  7月9日,判决已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