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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首次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7月21日,市安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办法》指出,市安监局设立年度总额不低于20万元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这是我市首次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庆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安监局举报。市安监局对受理的举报,应立即组织核查处理,依法严厉查处,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市安监局对受理的举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办法》指出,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其中,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照,或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照超出规定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奖励1000元。举报非法储存危化品,或超量储存危化品的,最高奖励1000元。其他举报均按照最高500元、200元不等进行奖励。奖励的具体金额由市安监局根据举报事实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配合情况等,综合予以确定,最低按200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