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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乘“人情”车 疏于安全致人死亡被判刑

  在私家机动车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亲朋好友、熟人之间顺路搭车现象较为普遍。黄某某与洪某是同村人,比较熟悉,当洪某向黄某某提出搭顺风车的请求时,黄某某毫不犹豫地答应,但因其未充分尽到驾驶员的注意义务,酿成悲剧,最终因犯交通肇事罪,25日被怀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3月9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家用金彭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去怀宁县马庙镇鹿苑小学为就读的孙儿孙女送午餐。在学校门前广场,同来送餐的洪某要求搭乘黄某某的摩托车回家,黄某某同意后,洪某登上后车厢。在未确认洪某坐稳的情况下,黄某某就发动摩托车启步了,导致洪某被颠下车厢外,后脑着地,致重度内开放性颅脑损伤。洪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事发后,黄某某参与救护被害人。2017年3月17日,怀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洪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黄某某一次性赔偿洪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洪某的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黄某某的犯罪行为给予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黄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黄某某参与抢救被害人,在侦查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其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也提醒广大车主注意,驾驶人员要对善意帮助搭乘人员的行为高度负责,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以免好心办坏事。

 

关键词: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