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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 须提交行驶证“验明正身”

  2017年5月3日,方某为了索赔600元的摩托车修理费损失,一纸诉状将刘某、A公司、B财保公司告到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为什么他要这么做呢?

  事情的起因缘于一场交通事故:刘某系A公司员工,2016年4月26日刘某驾驶A公司所有的轿车,行驶至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西路先锋巷附近路段时与汪某驾驶的方某所有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受损、摩托车乘坐人宣某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责任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1月4日,宣某为了索赔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事故受损的600元摩托车修理费)起诉至法院。2017年3月28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其中对600元摩托车修理费未予支持,理由是宣某不能证明摩托车系其所有(宣某未提交行驶证)。在这样的情况下,摩托车车主方某起诉至法院,索要摩托车修理费。

  起诉时,方某依法提交了个人身份证、摩托车修理费发票、行驶证、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书证明自己的主张。2017年7月4日,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7月28日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摩托车维修费600元,有正式修理费发票为凭,应予支持。8月8日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