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路怒”引发的寻衅滋事案。所谓“路怒”,指的是驾驶员在交通阻塞的情况下,开车压力与挫折所导致的愤怒情绪爆发,驾驶员会出言威胁、动粗甚至袭击他人汽车和人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皖HPXXXX号白色雪铁龙小汽车沿太湖县老城北门行驶至长河大桥时,因前方驾驶皖HSXXXX号奇瑞小汽车的被害人石某车速较慢,刹车时两车险些发生追尾事故,被告人李某因此对被害人进行辱骂,并超车后将车停在路边,继续对被害人进行辱骂,被害人下车后两人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从驾驶的车辆后备厢内取出一把砍柴刀追逐被害人,追逐未果后,被告人李某驾车离开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的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因此,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