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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改建影响邻居采光 规划部门:沟通解决此事

  8月30日上午,家住潜山县梅城镇舒州西路二巷的谢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隔壁邻居揭某改建房屋,严重影响我家通风、采光和排水。虽然我向潜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反映过多次,但作用不大,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关注。

  谢先生告诉安庆晚报记者,他居住在潜山县梅城镇舒州西路二巷。2016年7月28日,潜山县城市规划局批准隔壁邻居揭某对自家旧房进行维修加固。批准内容为:进行维修、加固,不得拆除主体结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和高度;不得改变结构形式和使用性质。“然而,揭某却将原有简易结构生活附属房全部拆除,并用钢筋混凝土重新建了一栋一层平房。”

  谢先生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但揭某改建住房并没有征求过邻居的意见。”

  “揭某改建房(原是简易结构生活附属房)东头一间外墙,距离我家一楼窗户不到1米,平顶排水管距我家后墙仅几十厘米。”谢先生说,瓦房变成平房,揭某如此改建房屋,严重影响了他家通风、采光、排水。“为此,我向潜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反映多次,但他们始终没有履行监管职责。”

  接到谢先生的反映后,当日下午,记者来到潜山县梅城镇舒州西路二巷3号。谢先生指着一栋与他家房屋相邻的平房告诉记者,这就是揭某改建的房屋。

  对于谢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随后来到潜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该局江副局长告诉记者,谢先生邻居揭某家的房屋以前是危房,房屋脊高3.3米,檐口高度为2.95米,改建后层高3.1米,基本保持原高度。“揭某是按照潜山县城市规划局批准内容,进行维修加固的。”

  在潜山县城市规划局,一名姓熊的局长拿出一份《居民房屋申请改造审查联络表》。记者注意到,在“行政许可股审查意见”一栏上,写有“经2016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对房屋进行维修加固,同时不得拆除主体结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和高度,不得改变结构形式和使用性质”等字样。

  记者还注意到,在“四邻签字意见表”一栏上,显示该房屋东面有一人签字,名为张运来,但没有谢先生的签字。

  谢先生告诉记者,他家房屋就在揭某家房屋的东面。“这个张运来,我不认识。”

  对于此事,熊局长解释,在“四邻签字”上确实存在瑕疵。“下一步,我们将与谢先生进行沟通。”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汪秀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一旦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谢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邻居部门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