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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说法:网站同音不同字诉至法院索赔180万被驳回

  案件回放:

  2004年,张兰注册了“共和网”,取得《网络实名服务证书》,并于2008年11月7日注册“共和网”网址,取得《通用网址注册证书》,然而2006年10月,张兰发现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搜索“共和网”时,打开的链接却为“共合网”的网页,造成其“共和网”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下降直至无法打开,遂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共合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80万元人民币。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共合网公司是否侵害了“共和网”域名权,即当两个网站出现同音不同字的情况,如何判断网络侵权的存在。

  根据规定,认定被诉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应当是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而本案中虽然两个网站存在同音不同字的情况,但张兰的“共和网”并非知名网站,且主要发表其本人撰写的时政类及财经类文章,而共合网的经营范围是在网上提供软件开发、计算机及网络产品技术咨询服务等,两者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共合网注册者不具有攀附共和网的动机,而同时张兰也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共合网的注册、使用是具有恶意的,因此难以认定网络侵权的存在。

  最终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均驳回了张兰的所有诉讼请求,由此可看出,法院在认定域名侵权时,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网站同字不同音并非构成网络侵权的必要条件,只要在满足一方面被侵权网站的域名合法有效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另一方面侵权网站存在恶意,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网络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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