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因缺乏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导致自己受伤,最终被判与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
原告义某是一名货车驾驶员,2016年10月31日,义某开车与购鱼人一起前往被告叶某经营养殖的鱼塘购鱼。到达现场后,叶某通过自行搭建的输送带,将打捞的鱼放进鱼筐,然后经输送带传至车上,在输送即将结束时,义某因看到输送带上鱼筐里的鱼跳出来掉到地上,便前往输送带旁伸手捡鱼,右手不慎被卷入输送带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后,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六万余元。
义某认为叶某私自搭建的输送带存在安全隐患,且未设立警示标识,所以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叶某辩称义某受伤应该是工伤,且没有提供被告有侵权行为的证据。
法官经审理认为,义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非因工作需要而擅自进入输送带设备运行现场捡鱼,显然缺乏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故其对自己受伤应承担一定责任。叶某的养殖公司作为输送带所有者和使用者,在输送设备运行时,应当做好安全防护管理工作,禁止他人进入设备运行区域。由于其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故对义某的受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故判令对义某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与被告各按50%承担责任。
判决已于9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