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毒镖射杀盗狗也会被判刑。日前,太湖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携带凶器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已于9月3日生效。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驾车从湖北省蕲春县来到安徽省太湖县弥陀镇,用携带的作案工具弩发射“毒镖”射杀戴某家养的一只德国牧羊犬、一只边牧犬、一只下司犬,并将德国牧羊犬装进汽车后备厢,被戴某发现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德国牧羊犬价值人民币1100元,边牧犬价值人民币1300元,下司犬价值人民币800元,共计人民币3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清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携带凶器进行盗窃,依法从重处罚;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使用毒镖射杀盗狗社会危害性大,一是不知情人食用毒狗后极有可能危害身体健康,二是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害。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