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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说法:浅析地铁内奔跑致人损伤的责任承担

  案件回放:沈阳市一男子李某在搭乘地铁时因为赶时间,在地铁站内一端口处奔跑,经过自动售票机附近时将女子袁某撞倒受伤。经诊治,袁某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实施了夹板固定术并进行药物治疗,未住院。2015年8月,袁某起诉李某和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9549.13元。2016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对事故承担70%过错责任,地铁公司承担30%过错责任,李某和地铁公司共向袁某赔偿各项损失20483元。2016年5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袁某不服,申请再审。2016年10月,辽宁高院裁定驳回袁某的再审申请。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案例中李某在奔跑过程中将袁某撞倒致使其骨折,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考虑到其存在听力残疾,结合地铁站内的客观环境,确定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地铁公司作为车站管理者,本身负担有安全保障义务,在运营过程中应当为站内乘客提供与运营者角色相适应的基本安全保障,但其未能尽到相应保障义务,致使袁某受伤事件的发生,所以应承担30%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服务场所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在公共场合、服务场所发生事故的责任分担需要根据各自过错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人流密集的情况下应当注意安全,切勿横冲直撞,心不在焉,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单位则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关键词:地铁说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