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上午,市民杨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是我国特殊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民办特殊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民办特殊教育可持续发展成为迫切解决的问题。虽然近几年来,特殊教育在我市获得了持续健康的发展,但与社会的发展和现实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市民反映】
民办特殊教育发展遭遇困境
“特殊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彰显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10月17日上午,市民杨先生告诉安庆晚报记者,特殊教育虽然在我市有着持续健康的发展,尤其是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满足了一部分自闭症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的特殊教育需求,在很大程度填补了我市特殊教育的空白,但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现实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杨先生说,近几年来,民办特殊教育机构遇到一些困境,不利于发展,也不利于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孩子成长。“比如,教师待遇,工作累,一些教师没干几年就辞职了。仅去年,迎江区起点自闭症儿童康复培训中心就有六、七名教师因待遇低、工作辛苦而辞职。”
“出现这种情况后,我们还要新招收教师。对新招收的教师进行培训后,才能上岗,培训时间为三、四个月。”迎江区起点自闭症儿童康复培训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的教师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教师因待遇低,工作辛苦,出现辞职情况基本上每年都发生。”
这名工作人员介绍,迎江区起点自闭症儿童康复培训中心去年收入60多万元,而支付教师工资,购买保险等相关经费就高达80多万元,入不敷出。“希望有关部门支持我们的发展。从政策上支持,安排支教(教师)来我们这里教学;从资金上给予扶持,帮助我们解决困境。”
【政协委员】
加大民办特殊教育扶持力度
迎江区政协委员嵇玉通过多次调研,撰写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特殊教育的建议》的提案。
嵇玉向记者介绍,1994年6月1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通过了《萨拉曼卡宣言》。《萨拉曼卡宣言》称:每名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志趣、能力和学习需要。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育计划的实施,应考虑到这些特性和需要的广泛差异。
嵇玉说:“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许多共同的地方,普通教育一般规律在特殊教育中也是适用的,但特殊教育也有它的特殊的一面。特殊教育不仅像普通教育那样,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还特别强调进行补偿缺陷和发展优势的教育。例如,教盲童学习盲文和定向行走,对聋童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对弱智儿童进行感知觉和动作能力的教育训练等。特殊教育更重视早期教育,因为儿童年龄愈小,可塑性愈大,要尽早保护残疾儿童的残余视力和听力,开发儿童的智力和语言能力。一旦错过了最佳期,就会事倍功半。”
嵇玉说,当前我市特殊教育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智障儿童人数统计困难、学龄前康复工作基础薄弱、特殊教育师资亟待进一步加强等。“由于政策和支持远远不够,这些民办特殊教育机构生存困难,发展缓慢。他们所有的费用支出,除了一部分来源于学生的学费,其它部分都要靠自己去筹集,生存和发展极不稳定。”
嵇玉说,连国家明文规定的义保经费和特殊教育补贴都没有落实到位。“一方面影响了民办特殊教育机构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影响这些残障儿童的教育发展水平。例如,迎江区起点自闭症儿童康复培训中心已成立10年,该中心的自闭症学生有80名,教职员工32名,但这家民办特殊教育机构的孩子们至今都没有享受过义保经费和特殊教育津贴。”
为了能更好地帮助这些民办特殊教育机构,给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嵇玉委员建议:一、让在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学习和康复训练的学生享受与在公办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相同的国家优惠政策;二、支持迎江区起点自闭症儿童康复培训中心办理特殊教育资质,尽快取得义保经费和特殊教育津贴;三、资质的取得如果需要时间,能够挂靠在已具备特教资质的学校,政府部门应协助该中心获得特殊教育津贴;四、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适当给予这些民办特殊机构的特教老师一定的工资补贴,留住特教人才。
【有关部门】
全力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对于市民们的反映和政协委员的建议,迎江区教育局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17年,安徽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室建设管理和使用的通知》(皖教基【2017】8号)。根据该文件精神,迎江区教育局将要求区属学校建立资源室,为各类随班就读的学生开展特殊教育咨询、测评、建档等活动,为他们补偿身心缺陷,进一步开发潜力,培养他们树立自尊心、自信心,塑造健全人格,并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迎江区教育局还出台了《迎江区特教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迎江区教育局根据资金问题、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需要,确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机构)发展。今年将安排专项经费8万元,对迎江区起点自闭症儿童康复培训中心进行支持。同时,迎江区教育局也在积极向上级教育部门争取,通过努力,已争取到了特殊教育义保经费。”这名工作人员说,关于“给予民办特殊机构的特教老师一定的工资补贴”之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是界定民办学校的标准之一、设立民办特殊机构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举办者要有资金投入,除办学资金外,举办者还应保证民办学校设立后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因此,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聘用管理教师并保障教师,合法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