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对其违法所得进行追缴。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6年5、6月份,被告人戴某某分别以几千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太湖县两处某户山场。同年8月份开始,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相继对其购买的上述山场林木进行砍伐,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砍伐的上述两处山场林木共计价值两万余元人民币。案发后,戴某某退缴其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并且积极退交违法所得,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合量刑情节,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森林法规定,砍伐成片的树林,必须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采伐,目的就是防止不节制的砍伐树木,保护森林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