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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11月10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日,我市决定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本次我市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Ⅱ类和Ⅲ类。其中Ⅱ类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Ⅲ类为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以及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禁燃区范围为:江堤沿线、宁安高铁、外环北路、沪渝高速、环城西路、丁香路延伸路、环湖西路、沿江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内(Ⅲ类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区域除外)执行Ⅱ类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曙光路、华中路、文苑路、皖江大道、潜江路、迎宾路、湖心路、菱湖北路、集贤南路、德宽路、沿江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内和大龙山镇206国道、龙城路、023县道形成的闭合区域执行Ⅲ类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执行Ⅱ类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区域内,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以外的其他煤炭及其制品燃用设施要在2017年12月31日前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执行Ⅲ类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区域内,生物质燃料燃用设施要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改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套高效除尘设施。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设施要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予以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石油焦燃用设施要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予以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2018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相应类型的高污染燃料。对于违反规定的,将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键词:燃料禁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