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手机的普遍使用使得手机号码也成为生活消费的必需物品,作为国人对与“8”“9”等吉祥数字的偏爱,“吉祥手机号”也就应需而生。曹某接收了高某转让的“180××××1880”吉祥号码,该号码包含每月49元的保底消费。曹某与高某一起去电信公司办理号码过户,并签署了过户协议。后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电信公司取消曹某名下手机号码180××××1880的每月保底消费限制。一审败诉后,曹某提起上诉称:认为电信公司要求带有终身制的保底消费明显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故合同中该条款无效。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首先,从格式条款的角度分析。电信公司在《业务登记单》中关于保底消费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但根据本案事实,高某在转让号码给曹某时已经说明了转让号码为吉祥号码,每月有49元的保底消费。而保底消费的期限是与用户使用此号码的时间相关的,不存在设定终身使用限制的问题。
其次,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角度分析。本案中曹某在知悉号码为具有保底消费限制的吉祥号码的情况下,花费几百元从高某处购买案涉号码,并进行过户,表明其知晓保底消费限制并自愿与电信公司签订过户协议,不存在侵犯其自主选择权的情况。
最后,电信公司对吉祥号码设定保底消费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的。因吉祥号码是不可重复的有限电信资源,运营商对其采用设置保底消费等,是符合市场供求状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