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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小伙四次家中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2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依法认定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男,1990出生。2017年5月的一天,杨某电话邀约杨某某到其家,由杨某联系出资购买甲基苯丙胺,杨某某外出将甲基苯丙胺取回,后二人在其家中共同利用自制的简易工具吸食甲基苯丙胺。这种情况在2017年5月至6月期间,杨某在其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的家中,共四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7年6月19日,杨某因他人容留他人吸毒案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提供自己住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本人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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