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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急需医药费 法院先执行理赔款10万元

  20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了先予执行这一程序,便深深体现出“司法为民”这一理念。

  原告檀某与被告朱某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檀某因伤情严重住院治疗,同时,檀某委托律师将朱某和保险公司诉至迎江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檀某因伤情一直未好转,巨额的医疗费用已经无力支付,故而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先予执行保险公司账户存款10万元,以支付医疗费。同时,担保人戴某、金某为檀某的申请提供了其名下的个人财产作为担保。

  法院经过审查,发现檀某经济能力确有困难,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故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以解决檀某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