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市民刘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2016年5月,李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向我借款20万元。李某当时提出按月息一分五支付利息,并提出拿出公司百分之十的股权分红,作为对我的回报。我与李某签订了两份协议,一份借款协议,一份入股协议。李某收款后出具了收条,并按双方约定将利息打至我的账户上。可从今年4月份开始,李某不愿再支付利息,称其公司经营困难,没有利润分配,而且还说我的借款属于出资款,应当自负风险,拒不还款。我认为,我没有参与李某公司经营活动,未行使任何股东权利,借出的20万元不应认定为出资。请《安庆晚报》帮忙咨询,出现这种情况,如何维权?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张律师说,刘先生与李某签订了法律关系完全不同的两份协议,一份是民间借贷关系,一份是出资关系,导致20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出资款的争议。“就本争议而言,借款和出资款最大的区别在于‘如果是借款,无论李某的公司经营状况如何,借款人均应当偿还借款本息。如果是出资款,李某的公司经营亏损,刘先生需要承担相应的出资风险。’建议刘先生搜集李某支付利息银行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后,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刘先生和李某的举证,公平公正认定属于借款还是出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