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王某在天猫商城一家商铺花12000元购买了一件紫砂壶。王某发现所收到茶壶与网站宣传照片不一致,且存在虚标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遂提出退款申请,并要求三倍赔偿。
法院判决:被告宜兴陶缘记紫砂陶艺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王某货款人民币12000元;同时原告王某将品名为“高工袁国强合欢宜兴紫砂壶”1把,“圆珠壶”1把退还给被告。另被告给付原告王某赔偿金人民币36000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首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的定义: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本案中紫砂壶的标价为20000元,最后是以12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给王某,且该公司无证据证明该紫砂壶的价格为20000元,因此存在虚标原价的行为。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此案中王某请求获得货值三倍的赔偿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最后,将此类虚标原价的行为认定为欺诈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此案中是商家同时存在虚报原价和售卖物品与承诺不符两个行为,才综合认定构成了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