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余某、叶某犯非法狩猎罪一案。依法判处余某、叶某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元。
2016年8月底,被告人余某、叶某合谋采用架设电网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牟利。被告人余某准备了一台电猫及铁丝若干,被告人叶某购买了绝缘帽及若干铁丝,两人合伙在太湖县弥陀镇杨家垅山场周边的田垄一带架设电网,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狩猎手续的情况下,2016年9月份共送电20余次,捕获野猪2只,非法获利1400元。经太湖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检验,野猪,属偶蹄目,猪科,属于哺乳动物,为安徽省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叶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此案是太湖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第一起非法狩猎案件,给广大群众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对象是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此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