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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协议签订后毁约 缔约过失需担责

  银行与企业签订《商铺租赁意向协议书》,却不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导致门面房闲置,造成的财产损失该由谁承担?桐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损失10万元。银行不服,提请上诉。11月底,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5年5月,某银行桐城支行欲租赁当地一公司的门面房作为其分理处营业用房。当时双方签订《商铺租赁意向协议书》,约定了具体租赁的时间、租金并写明:“签订协议书后,该公司不得将商铺转租他人,如上级行项目部不能批准该租赁项目,需提前30日告知公司”等内容。眼看到了约定时间,但该公司始终未见银行正式租赁的回应,由于有约在先,该店面也一直闲置,2016年6月,该公司向该银行发函要求签署合同确认租赁关系,并要求其在7日内就是否签订租赁合同给予书面答复,否则将此门面出租给其他单位。被告一直未予答复,最终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万余元。

  桐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既已签订意向协议书,就应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协议书内容。原告公司基于对被告的充分信赖,一直未将门面房向他人出租。被告终止磋商,拒绝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万元。

关键词:缔约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