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山东一托管中心经营人何某自2014年5月以来,在其经营的托管中心(没有经营资质)的多个房间,多次猥亵在该托管中心吃午饭、休息的小学生卢某(案发时未满12周岁)。2015年4月29日凌晨,在托管中心二楼7位女同学休息的宿舍内,又对初中女学生裴某某进行猥亵(案发时已满14周岁)。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系对被害人卢某、裴某某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多次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首先,关于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而且这种行为利用职务的便利以及幼儿的年幼无知,在公共场所猥亵女幼童、儿童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并且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法院在量刑时一般都会从重处罚。
其次,由于很多家长没有时间,在学校附近帮忙照顾学生,提供吃饭、休息、写作业场所的“小饭桌”就应运而生了。关于此类托管机构国家并没有统一的管理规定,从2009年开始各个省市开始逐步出台了一些关于此类托管机构的管理意见、通知等,但其对于托管机构的定义、资质、管理要求等存在很多不统一的地方。这使得对于此类机构的管理存在漏洞。
因此加强对幼儿园、托管中心等机构的管理规范,使其运营更加正规有序是防止此类事件发生的重点。同时家长与孩子也需要提高自身的防范保护意识,让孩子在受到侵害时要学会自救、积极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