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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后109万变成90万元 借条载明的金额为何会“缩水”

  核心阅读

  老周本以为凭借条要求大何还钱实属天经地义,没想到大何却认为其在借条上亲笔书写的金额应当“缩水”,这两位年龄相差二十岁交往了十余年的忘年交,最近竟因一纸借条而走进了怀宁县法院。

  本世纪初,大何经营超市期间,老周因营销塑料制品结识了大何,双方生意合作得愉快,也建立起了一定的私人感情。

  起因

  大何因拓展事业需要资金,老周多年做生意小有积蓄,2009年11月至2014年6月,大何先后向老周借款七笔,每笔金额4万元至20余万元不等,约定的月利率均未超过两分,总金额近130万元。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大何还款3笔,总金额167万余元。在2015年1月还款的当日,大何向老周出具了金额50万元的借条,并注明借期六个月,按月利率一分五厘计息。同年4月,老周又筹款100万元出借给大何,同样借期六个月,按月利率一分五厘计息。此后,大何因投资房地产不顺,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8月,大何在老周不间断地催要下共还款110笔,累计还款108万余元。老周受不了这样的还款进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大何立即按借条约定还清下欠本息近109万元。

  大何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50万元借条中含有超过法律保护的利息金额,只有30万余元合法,其共计只需还款66万余元,理由是:50万元借条是对前期借款本息的结算,因每笔借款六个月到期后,即将本息结算重新出具条据,50万元借条系经过多次转据而来,只能认可以最初借款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部分,对超出最初借款本金与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的近20万元不应偿还。

  争执

  老周承认每笔借款六个月即将本息结算重新出据,但对50万元借条提出了自己的说法:该50万元由前期七笔借款中的两笔20万元和一笔4万元本金及按月息两分计算的利息6万元组成,其他四笔借款已经还清,利息虽超过了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已与本案无关,故还应按50万元借条金额偿还约定本息。

  老周和大何各说其理,依据何在?民间借贷高利率和计算复息问题在早些年曾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为规范此问题,2015年9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两线”即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三区”一是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未超过24%的年利率为合法有效,法律予以保护。二是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超过36%的年利率无效,只保护按年利率24%计算的部分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三是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折抵该部分已支付利息的,法院同样不予支持。根据上述原则,对复息也采取有限保护,即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出具借条的,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借条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且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老周的50万元借条无论如何都应“缩水”已无异议。

  在这起案件中,老周和大何对借条的形成各执一词,又均不能提供结算依据。从情理上分析,一方面,双方借贷跨时长,按照一般先借先还的惯例,老周讲的50万元借条金额来源有其合理性;另一方面,大何的第一笔还款发生在前期七笔借款之后,双方就整个七笔借款一并结算也有其合理性。考虑到双方的多年交情,且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办案法官从中看到了调解的基础,1月8日,最终促成双方就前期欠款总额一致确认为90万元并在十一个月内分期还清的协议。

  提示

  此案也提示社会大众,在民间借贷中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收集保存有关付款、结算等方面的证据。出借人尤需注意在大额借款中,借条只是一种合同形式,要证明履行了付款的合同义务,还需提供相关转账凭证,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借条法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