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是指销售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产品瑕疵、缺陷,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的意思表示,一旦维权不慎,需要付出高额的诉讼成本。
太湖县居民曹某某在本县一家汽贸公司签订一份购车订单,回家后与懂行的商量后,决定变更发动机型号,因为这个发动机是带增压,同时带中冷。这家汽贸公司同意,但必须加钱。但该公司没这种车辆,只好联系安庆某公司供货,可将重型自卸车提回后才发现还是原来的发动机。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销售欺诈呢?15日,太湖县法院给出了答案。
近日,太湖县法院民三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1月1日与第一被告太湖县某汽贸公司签订一份购车订单,约定向第一被告购买发动机型号为玉柴4108国4.140马力重型自卸车一台,车价为155000元,后原告决定向第一被告变更订购发动机型号为玉柴4110国4型号的车辆,因第一被告无该型号车辆,遂联系第二被告安庆某公司供货,并要求原告增加车款13000元。2017年3月22日,第一被告负责人带原告一道到第二被告处提取车辆,原告按约交付全部购车款,第二被告亦开具购车发票,因第二被告交付的车辆仍是玉柴4108国4.140马力,故原告向两被告交涉处理并向太湖县消协投诉。
2017年9月底,原告以两被告销售汽车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三倍赔偿损失504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详细查明了解了双方车辆订购、变更及交付的具体经过,合议庭认为第一被告带原告到第二被告处提车时,并无证据证明第二被告承诺交付的即是型号为玉柴4110国4.140马力车辆,相反第二被告始终承认交付的即是原告现有的4108国4.140马力车辆,第一被告在车辆交付时,亦未仔细查验车辆型号,其亦不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并无欺诈的故意,所以此案很难认定销售欺诈。
通过合议庭多次沟通调解,1月15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第一被告支付原告15000元,第二被告支付原告30000元,双方对此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在此提醒,民事欺诈是指销售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产品瑕疵、缺陷,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的意思表示,一旦维权不慎,需要付出高额的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