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汪某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日判决生效。
2017年5月30日、2017年6月3日早上,被告人汪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在太湖县翰林苑菜市场自己租用的摊位上非法收购野生动物青蛙124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虎纹蛙35只,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斑蛙89只,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安徽省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青蛙是益虫,本不能扑杀、买卖,汪某侥幸以为不被发现,在法庭上已是悔恨交加。汪某表示自己确实不能辨别虎纹蛙、黑斑蛙是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否则不敢收购,但汪某在法律上的无知不影响其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