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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装白酒以次充好 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情回放:朱某在蚌埠市经营“润珠烟酒商行”,出售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口子窖”系列白酒。由于外地“口子窖”系列白酒的进货价格较低,朱某从江苏扬州、江西九江等地购买“口子窖”系列白酒用于销售。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为避免这种异地销售的行为,在其“口子窖”系列白酒外包装及酒瓶瓶盖内部和瓶内底部印有地区编码。2013年1月10日起,朱某将其从江苏扬州和江西九江等地买进的“口子窖”系列白酒,除掉酒箱的地区编码和酒盒底下的地区编码,把瓶内酒倒出来,用专用工具将瓶内底座地区编码磨去,然后用自来水清洗酒瓶后晾干,再将原来倒出的酒装进瓶内,在灌装过程中,朱某利用购买的廉价口子酒“兼香二号”加入补充,每瓶加入约50毫升。自2013年2月18日至案发时,销售总金额计人民币76440元,从中获利人民币6860元。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此案被告人朱某,在未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在其自己灌装的白酒上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构成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该案裁判思路的创新点在于,用司法裁判将商标功能性作用进行厘定,一种商品外包装上的商标即使在取出产品时物理状态未破损,但只要打开该种外包装,商标的区分功能即丧失,再次封装应视为生产制作一次新产品,行为人在该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或同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该案判决对于遏制“移花接木”型假冒行为,净化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