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傅某某诈骗一案。依法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判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傅某某,男,2017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5年底,被告人傅某某冒用“吴某某”身份,应聘到安庆市某餐厅工作。2016年2月至4月期间,其以借款的名义,先后骗取同事余某某现金16000元、马某21000元、李某某30000元、王某某4200元,而后逃匿。
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家属代其赔偿了上述被骗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共计71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傅某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法院依法和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