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宿松县城人民路经营餐馆的郭某某,从淘宝网购买了一个微型摄像头,将其安装在该餐馆二楼住宿房间内的电视柜抽屉中,以通过锁孔偷拍旅客隐私。5月13日,郭某某因涉嫌侵犯隐私、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6日处罚。
4月24日6时许,宿松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县城人民路某餐馆住宿房间内安装有摄像头,侵犯了他人隐私。接警后,辖区松兹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该餐馆,当场在二楼一房间的抽屉里查获了一个微型摄像头。
办案民警经深入调查了解到,2017年9月,在宿松县城人民路经营餐馆的郭某某,从淘宝网购买了一个微型摄像头,将其安装在该餐馆二楼住宿房间内的电视柜抽屉中,以通过锁孔偷拍旅客隐私。今年4月,郭某某在未获得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旅客在其餐馆二楼安装有微型摄像头的房间住宿。4月23日晚上,田小平(化名)及其妻就被郭某某安排在该房间住宿。次日早晨,田小平无意中发现郭某某安装在抽屉里的微型摄像头,立即报警。至此,郭某某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被揭穿。
5月13日,郭某某因涉嫌侵犯隐私、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6日处罚,警方同时依法对其擅自经营的旅馆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