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被告人吴某平、马某洲在北京市朝阳区出资成立鲜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他俩作为公司负责人,实际管理鲜肉APP的运营,并安排公司员工杨某、吴某、夏某等人负责该平台的技术维护等工作。2016年上半年开始,明知陈某、闫某等人通过鲜肉APP贩卖、传播含有淫秽内容的图片、视频等电子信息并以此牟利,并就上述流入鲜肉APP账户的违法所得与发布者对半分成。至2017年3月底,利用淫秽电子信息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4300余元。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鲜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吴某平、马某洲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触犯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鲜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于其开发的鲜肉APP中出现的需用户付费就可以看到清晰的淫秽视频,甚至放任其传播,未尽到审核职责和监管义务。
而鲜肉公司共计传播淫秽图片近千件、淫秽视频数十个,已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两项以上标准二倍以上的”的犯罪认定条件,因此认定为单位犯罪,并且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平和马某洲追究刑事责任。